法律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释义及相关规定

  【释义】

  无主财产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财产。财产是否无主,须经法定程序确认,才能确定财产的归属。这种案件即认定无主财产案件。财产无主,往往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既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也可能被人非法占有,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避免浪费,做到物尽其用。认定财产无主,须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司法部关于部分城市公证机关试办提存业务的通知

  三、提存标的物的保存、领取和收费。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遗失和挪用,公证处应在国家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保存提存的货币。保存期限为20年,逾期不领,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但有法院判决或债权人书面同意返还的例外。债权人应持公证处的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及有关证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公证处在审查其身份和权利能力无误,收取公证费后,即可发还提存物。

  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