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房预售所需要的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属于内销类型的,开发商需要具备以下证件或材料:

  1、开发商的《营业执照》;

  2、经过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具备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5、依据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6、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是外销类型的,预售应当具有以下证件或资料:

  1、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2、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3、付清地价款,具备土地使用证;

  4、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开发商的《营业执照》;

  6、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售商品房与现房买卖最大的区别在于,购房者在买房时能不能看到实体的房屋,其中,预售商品房是不能的,而这就加大了购房者买房的风险。因此,购房者有必要学会避开这些风险。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