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权能的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原有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也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必然促进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方面,所有权权能核心由原来单一的处分权发展为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举,且其重心有逐步向收益权转移的趋势。
我们知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所有权存在之日起就完全具备,但究竟哪一项权能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乃至落后的社会,处分权居于核心地位,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收益权又处于核心的地位。收益权的地位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比,而处分权的地位却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成反比。
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农业经济占绝对优势,手工业还相当薄弱,所以,能用来交换的产品极少。加之统治阶级的无偿剥夺,这就更是扼杀了当时的商品交换。所以那个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其总体而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诚然,在那些时代里,社会经济中也出现了商品交换,甚至在古罗马时代地中海沿岸地区还有相当繁荣的商品交换。但是,这种商品经济究竟不是那个社会的主体,而是一种例外。当时构成整个社会经济主体的是实物献纳、徭役制度、无偿剥夺,除此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了。很显然,在这种商品经济极其落后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处分权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显得极其重要,并成为所有权权能的核心,而收益权却不受到重视。
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期,手工工场和工厂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工业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商品经济的飞快发展导致了交换关系的扩大化和频繁化。这些经济上的变化必然导致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产品只有进行交换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也逐渐重要起来。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达,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都随之发达,社会生活中商品经济更是繁荣,以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无不打上商品的烙印。在商品经济空前繁荣的同时,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却腐朽、堕落了。剩余价值的不断涌现使资产阶级钻进了金钱的魔窟,唯利是图成了资产阶级的本性。此时,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就仅仅是收益权了,其余的都是为了获取收益而服务的。这样,收益权便将处分权取而代之,成了所有权权能的核心。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基本上属于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型模式,同时,还带有明显的军事共产主义供给制因素,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国家手中,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经济计划主要通过行政指令和实物调拨来实现,市场的作用微小;分配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这种体制在所有制上的体现就是,单纯强调“一大二公”,忽视了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忽视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阻碍了商品经济的繁荣。正因为商品经济不繁荣,所以,过去我国所有权理论一直将处分权作为所有权权能的核心,而收益权却不受重视,有的甚至不承认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将其归入使用权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计划经济经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到目前的市场经济。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商品经济是其本质属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且其发展还不平衡,生产力就其总体而言还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与生产力的多层次相适应,所有制的结构也是多层次的——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一定优势的前提下,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一方面,公有制基础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必然具有计划性;另一方面,不同的所有,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个人之间局部利益的差别性,又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必然具有商品性。计划性与商品性是统一的,而计划性决定处分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商品性决定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所以,根据计划性和商品性并存的现状,处分权与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也一同处于核心地位。在市场经济时期,经济生活主要靠市场调节,计划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收益权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地位逐渐明显,大有压倒处分权的趋势。
另一方面,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也有所发展。
唯物主义认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生产力低下,生产规模狭小的条件下,所有人在实际的生活领域中集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于一身,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种情况在当时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所有权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自己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而必须将其中的部分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行使。当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逐渐的,其渐进过程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
所有权最初的权能分离体现为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比较落后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但这仅指所有权的一般权能而言,至于核心权能,当时一般都认为是不可分离的。对于占有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其典型体现即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对寄托人的财产仅享有占有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分离也得到了发展。人们认识到,不仅占有权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使用权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例如,根据租赁合同,所有人(出租人)将其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这体现了当时所有权权能分离的水平,但这仍然只是停留在所有权的一般权能上。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分离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仅一般权能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核心权能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了。当然,处分权与收益权这两项核心权能必须保留一项,否则就无所谓所有权了。但因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核心权能的分离与保留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处分权较收益权更为重要,因而人们往往保留处分权而分离收益权;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高级阶段,却是收益权较处分权更为重要,这样,人们就保留收益权而分离处分权。例如,无息借贷,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物借贷出去之后,所有权人就仅享有处分权了,这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它适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又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其财产出资后,股东就仅享有对该财产的收益权了,这是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它适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高级阶段。
我国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不仅所有权的一般权能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且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当然,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商品经济发达的低级阶段,所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核心权能往往是收益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必将以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为主,即处分权作为核心权能将要被分离出去,而收益权却要成为被保留的核心权能。当然,这只是一般而言,它并不排斥在同一商品经济条件下,此所有权关系是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彼所有权关系则是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也不排斥在同一所有权关系中,部分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同时分离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