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者看到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供最新通过审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备人民法院核实该企业的法人地位是否存在,检查证实其代理权限(公民个人应出具其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
(二)提供债权人详细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请权申报书,要写清申报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性质、项目、要求、有无担保;
(四)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