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关键词:证券保荐人/保险制度/单保荐制/双保荐制

  内容提要: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是完善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荐人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形式建立一种集体保险机制。这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分散保荐人的风险。在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包括现行的保荐人制度应从“双保荐制”回归到“单保荐制”,建立保荐人质量事故仲裁体系等。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实施以来,发生了许多重大违规事件。“江苏琼花”在上市之后不到20天的时间,便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深交所谴责,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闽发证券的两位保荐代表人受到相应的处罚;招商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某公司定向增发B股中的职责而遭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等等。上述事件说明,内地保荐人的质量还没有完全达到市场要求,内地保荐人制度必须加以完善。根据香港保荐人制度改革的经验,如果能够由保荐人组织起来建立一种集体保险机制,就可以起到既保护投资者也可以减少保荐人损失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这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是有利的。

  一、香港保荐人制度改革中的责任保险思想

  香港保荐人制度实施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出现财务丑闻和倒闭事件。保荐人的质量、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等引起监管层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香港证监会(SFC)和香港联交所共同提出对保荐人制度进行改革。2005年6月发布了《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就保荐人的资格准则及持续合规责任提出建议;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就合规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关于保荐人提出的建议主要是要求保荐人在满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六条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特定的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管理层的整体任;保荐人内部监督及汇报途径;充足的专业知识及资源;要有充足数量的主要工作人员并对主要人员实行特定的资格准则;交易小组具备必要的本地监管知识;额外的持续合规要求;内部评估机制及体系的建立;最低资本规定及专业弥偿保险等。其中,关于保荐人的专业弥偿保险是在咨询文件中首次提出。该咨询文件第75条提出,鉴于《关于保荐人的投资者调查》的结果,香港证监会建议保荐人为保荐人工作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投购专业弥偿保险,有关保险额应与保荐人的业务规模相称,但需投购最低保险额;香港证监会希望听取对什么是审慎及不构成过分负担的最低保险额的意见。该咨询文件公布后收到了市场的一些意见(该调查由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进行。接受调查的对象有1600名,调查时间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04年11月12日)。这些意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种意见对该方案表示理解并赞成;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在最低资本要求和购买专业补偿保险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还有一种意见是对该方案表示反对。尽管市场尤其是一些机构对责任补偿保险还有疑义,但是香港证监会提出《有关监管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咨询文件》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信心,并维护香港作为地区和全球主要的融资场所的声誉和地位。香港证监会的改革意向和经验对中国内地证券保荐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这里,假定保荐人的质量或责任事故导致了投资者发生损失,要求在建立保荐人制度时,保荐人就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在投资者发生损失时,保荐人对其造成的损失给投资者进行偿,而承担该赔偿责任的应该是保荐人建立起来的责任保险基金或是承保的专业保险公司。上述模式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的损失赔偿问题。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一旦接受了保荐人的务,就应该自动获得保荐人的保险服务。

  二、证券保荐人的责任保险模式

  (一)购买责任保险应成为保荐人资格的附加条件

  由于单个保荐人(包括机构保荐人和个人保荐人)在发生质量或责任事故时的支付能力有限,所以可以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包括个人保荐人在内)进行互保,组成一个类似保险公司运作的证券保险机构或者是由专业性的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保险计划,以达到对投资者和保荐人进行保护的目的。由于建立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意味着既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也降低了保荐人的风险,从而降低了整个市场风险(主要是一级市场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对现行保荐人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适当修改,使参加保荐人责任保险计划作为取得保荐人资格的附加条件,实际上也就是使参加责任保险成为一项强制性的保险计划。

  (二)责任保险模式的构造

  保荐人的责任保险是一种集体保险机制,该模式可借鉴香港证监会对证券和期货交易商实行的忠诚保险计划。按照该计划,由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对交易中所发生的损失和风险概率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保费总额,再根据各机构的营业规模进行保费的分摊。每个交易者缴纳的保险费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保险费用,它是按照每一类别所报保费总额的20%来计算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承保人就有关保险计划所支出的行政费用,该部分费用原则上由同一类别的参与者平均分摊;第二部分是不定额保费,它是按照每个交易者的营业额占市场总份额的一定比例为依据进行缴付的。另外,对于在过去5年中曾经获得赔偿的交易者还将按照获得赔偿后的年限以一定递减的比例缴纳额外的保险费用。为了能使该计划能够公平地实现风险分担,承保人还对保险费用以折扣的形式在保荐人之间进行了一定的调剂。

  借鉴香港对交易商实行的忠诚保险计划,内地实行保荐人责任集体保险机制可以如下:选择1—2家内地有较强实力的保险机构作为保荐人集体保险计划的承办者;由该等机构进行市场调研和进行损失及风险评估,制定出总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总额和具体的保险计划;对保险计划进行分解,保荐人首先要缴纳一定的基本费用,这个费用主要用来维持保险机构的日常运作,这一部分费用可以平均分摊;在此基础上保荐人将根据一定的参考标准缴纳不定额保险费用,这个参考标准可以是总资产规模,也可以是保荐人在一定时期承担的各种保荐业务收入等;同时已经发生质量事故并获得赔偿的保荐人应该在新的保险阶段缴纳额外的保险费用。该保险计划既要达到保护投资者和保荐机构的目的,同时也要贯彻公平的交易原则,否则就存在一部分低风险的保荐机构对高风险的保荐机构进行补贴的问题,从而就会对一部分高风险的保荐机构的不负责任行为产生鼓励,这与保荐人集体保险计划的目的相背离。该保险计划每经过一段时间应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三、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

  与证券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相适应,在保荐人制度上还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一)内地的“双保荐制‘应过渡到”单保荐制“

  内地证券市场现在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是“双保荐制”。该制度强调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职责,而保荐机构的职责又主要依赖于保荐代表人。这就产生一个倾向,即保荐机构和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业务过分倚重保荐代表人,而作为保荐代表人工作平台的保荐机构则处于次要地位从而不能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实际上,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其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称的,保荐代表人也无能力承担由其造成的相关风险和损失。如果出现诸如重大信息披露问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真正能够承担责任的也只有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大多采用资合,不应该过分强化保荐代表人的责任。香港保荐人制度强调保荐人商号(或机构)的整体能力,而不是过分强调专业人员的能力,在这点上值得内地证券市场借鉴。保荐人制度从“双保荐制”回归到“单保荐制”,就是要强化保荐机构的职能和责任,保荐代表人只作为保荐机构的专业人员发挥作用,保荐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要共同一起履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职能和共同承担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进行管理。证券“单保荐制”和保荐人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统一性。

  (二)要建立对保荐人的责任仲裁体系

  注释:严红梅,女,湖北沙市人,中共深圳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师,主要研究方向:宏观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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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恒。香港“保荐人”监管措施和问责机制的启示——由中小企业版“琼花事件”引发的反思[J]。江汉论坛,2005,(3)

  严红梅·中共深圳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