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捐赠与公司社会责任
5.12汶川大地震是我国的一次重大灾难,在地震发生后的抗震救灾活动中,人们都希望能够为灾区人民贡献一点力量,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由于不可能人人都前往灾区作志愿者,所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包括公司)都选择以捐赠的方式对灾区进行支持。其中,各个公司在捐赠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差异较大,引起了人们对赈灾捐赠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普遍关注和讨论,笔者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抗震救灾中公司的赈灾捐赠及其社会效果我国立法早已规定公司可以从事公益捐赠,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就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在本次抗震救灾捐款浪潮中,总体而言,一些大型国企、港台企业表现较为慷慨,而一些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表现则难以让民众满意。例如,国企中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捐款都超过了一亿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大型国企的捐款都超过了两亿元。台湾的台塑集团捐款一亿元人民币,香港的雅居乐公司捐款逾一亿港币。私人企业中的加多宝集团(王老吉)捐款也达到一亿元,一时间声名大振。
比较负面的例子,要数一些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如万科房地产企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捐款力度达不到民众的期望,网络上便流传起一个所谓的“国际铁公鸡排行榜”,该榜将三星、可口可乐、肯德基、麦当劳、诺基亚、LV、大金、宝洁、摩托罗拉等外资企业列入其中,并呼吁大家转发,结果导致许多人对这些外资企业产生抵制情绪,纷纷指责这些外资企业的“吝啬”行为。在四川省的攀枝花市、南充市以及其他一些省市,一些人甚至聚集在肯德基店门前表示抗议,致使当地的肯德基店连续几天无法正常营业。至于万科企业,由于其董事长王石在博客中宣布,他认为万科企业捐赠200万元是个适当的数额,而且万科普通员工的捐款每次以10元为限,由此引发了一些人的声讨,甚至从5月15日王石发表有关“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言论的当天开始,万科的股价连续下跌,在6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了204亿元,万科的品牌价值与去年相比缩水12.31亿元。[1]以上这些例子说明,在抗震救灾中,人们对公司在灾害时期承担起捐赠的社会责任有着较高的期待。因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许多公司都逐渐将中国作为其产品的重要消费市场,从中国消费者那里赚取了巨大利润,而中国的传统文化讲究“患难见真情”,在地震巨灾面前,每个公司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便成为人们决定对其产品好恶的重要评判标准,这又将影响到公司的社会形象和股票价格,从而对于公司的营利水平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中的反映国外不少立法和判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有所反映,但像我国这样明确地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各类公司都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在立法中加以规定的国家,却并不多见。因为公司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赋予任何作为义务,无法真正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社会责任反映在立法上,则有可能成为立法应极力避免的‘空白规定’”。
[2]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存在,成为公司的一种法定责任。但是,虽然有此宣誓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依然模糊不清,学界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人把它与慈善捐款等同起来;有人认为它意味着公司要有社会良心;很多人认为它是正当性的同义语;少数人主张……商人比普通老百姓要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3]我国法律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不像公司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一样有着明确的行为标准,以至于面对这种混乱的状况时,有学者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称为“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
[4]三、从赈灾捐赠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本土化在本次抗震救灾捐赠浪潮中,反思社会各界对公司捐赠的不同态度和反应以及各类公司在捐赠中的不同表现及其社会效果,可知西方国家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适应我国的土壤。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已经成为公司的法定责任,其在具体运用中有自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虽然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存有较大争议,但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仍然有着一个大体的轮廓。就西方发达国家最为广泛的标准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无非包含如下方面:环境问题(节省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处理废料和降低风险);公平经营(重视合同义务、销售和促销中的道德规范以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法治(克服腐败);公司公民(促进公司所在地和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人权(不雇佣童工、反对歧视,允许公司员工结社)。[5]对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为公司是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不能超脱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和法治状况而存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公司已经从社会经济增长中获益,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平与福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四川地区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为了帮助灾区人民尽早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各类公司进行一定数额的赈灾捐赠,属于承担合理范畴的公司社会责任。
其次,从比较法上来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程度,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同,公司管理层对于社会责任的态度和具体承担方式也各有不同。在美国公司法上,公司的股份极为分散,董事会承担着较多的决策与管理职责,其为了有效进行管理,一般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对各个领域的专门事项进行决策,其中关于捐赠的问题一般交由公共政策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去解决。[6]正是由于公司股份极为分散,因此要想修改公司章程而临时决定进行大额捐赠,就难度较大,所需决策时间较久。不少外资企业在本次抗震救灾活动中表现欠佳,其决策上的难度与反应较慢也许是原因之一。而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情形较多,这些公司在面对本次巨灾时,一定会考虑国家的宏观政策,响应国家发出的捐款号召,捐出巨额款项。而且,由于国有股份在表决时具有优势,所以也易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较为及时的反应。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而言,面对类似汶川大地震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时,应当事先经由股东会设计一些紧急捐赠措施,授予董事会在这种危机时刻行使较大数额捐赠的权利,避免企业因捐赠力度大大低于公众预期而出现公关危机。至于对董事会行使捐赠权利的监督,如果利益相关者认为董事会滥用此种授权,可以在事后对董事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通过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再次,在对公司捐赠的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上,我国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企业而言,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其在付出不太多的情况下,通过捐赠达到其所期望的社会公益效益或公司长远利益的回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公司捐赠的积极性。”[7]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和表彰法人进行捐赠,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我国对于捐赠的税收减免措施还可以进行更为完整、丰富的立法,对于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捐赠主体、不同捐赠形式(如直接捐赠或委托捐赠,现金、实物、劳动捐赠)等问题还可以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注释:
[1]《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发布万科受损10元门品牌缩水12亿》,《北京晚报》2008年6月3日。
[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页。
[4]张帅:《被扭曲的公司社会责任——兼评〈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5]朱伟一:《“吾道无穷,吾愿无穷”——谈公司社会责任》,2008—07—26。
[6]See R。W。Hamil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For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96,p265。
[7]赵万一、张晓玲:《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39页。
[8]彭诚:《从“法制”走向“法治”——高鸿钧、江山、许章润漫谈中国法治三十年》,《检察日报》2008年4月18日。
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