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共同遗嘱更省事吗?
案例: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有一子一女。王某与钱某婚内共同购买了楼房一套,两人由王某书写了一份遗嘱并由王、钱二人共同签名,表示遗留房屋由孙子小王继承。王、钱二人相继去世后,小王持上述共同遗嘱起诉父亲及姑姑,要求判令王、钱二人所留房屋归其所有。姑姑对遗嘱内容字迹及立遗嘱人的签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钱某仅在遗嘱上签名,并未参与遗嘱内容的书写,故此遗嘱形式对钱某来说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此,小王又提供录像一段,该录像显示爷爷
王某宣读一份文字材料,内容与上述遗嘱一致,奶奶钱某在一旁边听边点头,王某读完后两人在文字材料上法院结合上述遗嘱及影像材料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若小王没有录像等其他辅助证据,则奶奶钱某的遗嘱真实意愿将很难被充分证实。
案例分析:
共同遗嘱包括三类:
第一类,单纯共同遗嘱,即数个遗嘱的内容完全独立,仅是记载于一个遗嘱载体之上。
第二类,相互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嘱继承人的遗嘱。
第三类,牵连共同遗嘱,相互以对方遗嘱为条件的遗嘱。后两种遗嘱带有协议的性质,类似于合同。
上述三类,除第一类实际为数个独立遗嘱外,其余两者根据我国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之所以限制共同遗嘱的使用,概因共同遗嘱之存在,使得遗嘱效力难以确定,而且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各位老年朋友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