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民订立遗嘱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二种:遗嘱继承和遗赠。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遗赠则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体现了我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老年人可以在遗嘱中力尽赡养义务多的子女多留遗产,对尽义务少或不尽义务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些规定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被取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民法典》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三)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合法的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二)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三)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五)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