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局行政强制行政复议案例
[案情]
某市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有线台分队以周某违反广播电视规定盗接有线电视信号为由,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对周某财产(海尔21寸电视)进行扣压的行政强制措施。周某不服,于2005年3月1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2004年3月8日,该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有线台分队退回该扣押物,周某同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同意其撤回申请,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处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某市公安局经济民警大队有线台分队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次,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程序不合法,既未出示行政强制决定书,又未听取周某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