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私自立遗嘱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是无权处分的,私立遗嘱是无效的。

  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外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行为属于婚外情

  (一)一般的婚外情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与婚外异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重婚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是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关键;关于何谓“以夫妻名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两人对外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3、其他社会公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的解决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置,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丧失自己的掌控,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了解相关的利益分歧,在法律的有关规定中进行有效的处理,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重实际需要,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