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有效遗嘱的程序

  (一)立遗嘱的程序:

  1、对本人身份的说明;

  2、说明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信息;

  3、说明财产状况和保险信息;

  4、表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

  5、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6、本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一)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二)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

  (三)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一)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四)遗嘱中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