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商务监管利弊难断北京新规再触行业敏感神经

  北京市有关电子商务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是对网店监管措施的大胆尝试,也是对政府部门决心规范该行业的又一次证明。但它既要面对网络的特殊形态,又逢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难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从8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经营的网店,已经在地区性新法规的严格监督下从事经营活动,但此前各方表现出来的支持或质疑的理由,都值得业界共同思考和借鉴。

  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相关媒体在当时的报道,市工商局人士表示,即使《条例》生效,由于受属地管辖权力的限制,北京市工商局只能监管在北京登记注册的网店,在外地注册的电子商务网站不受限制。因此,注册地不在北京的全国性平台,如淘宝、易趣、拍拍等,之前均作出了“不受此规则约束”的判断。

  《意见》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王靖强调,无论依托于哪个电子交易平台,只要是经营处所在北京的网店,就必须服从这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