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利益主体/平衡
内容提要: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是赢利,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公司的追求目标。随着人们对公司理论认识的发展,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SA8000等标准的出现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加以佐证。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公司理念进行修正,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协调应成为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始于19世纪。1919年,美国Ford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股东,而应该仅分配一部分,其他利润则应该重新投入公司扩大生产创造价值,目的是为了雇佣更多的工人,使尽可能多的人员享受由公司所从事的汽车工业所带来的利益,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生活。[1]此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日趋激烈,人们对传统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并提出各种鲜明的观点。
而从2004年5月1日起,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相继推出在全球所有的工商领域均可应用和实施的SA8000认证标准,即企业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无疑对现在的社会责任的争论间接地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
一、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几种主要观点
对于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众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赞成说。该说又包括许多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分别从道德、利益相关者、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等角度分别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理论阐述,试图为公司社会责任找到理论依据。1924年,歇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20世纪30年代,Dodd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3]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4]在我国,刘俊海认为,立法者应明确要求公司保护和增进公司股东之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5]林安生也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6]而陈明添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化应该持谨慎态度并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7]
(二)反对说。该说认为公司存在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的目的,不应把社会问题公司化。经合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大卫。汉德森冒着触犯众怒的危险,发表评论说公司承诺的社会责任只是一种伪装,在伪装下面它们仍然攫取利润如初。[8]而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则认为“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这种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我们应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而感到伤心吗?也许不应该。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这是一种递减式的税收)由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9]国内学者薛无崖主张公司还是应回到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里去,不应把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加到公司身上。[10]
上述人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应该说分别基于自己对公司法的价值理念而提出的。在赞成说中,道德一说,什么是良好的道德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即使有人提出标准也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而且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每一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都有自己相应的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喜好,所以此说很难令人信服并为人接受。良好公民一说应该与道德说实质相同,都试图用道德标准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是更加具体,无道德的抽象性,但良好公民的界限很难在实际中确定。
对于利益相关者一说,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事实,基于契约的合法性,很难使利益相关者得到法律周详的保护;同时这种处处保护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不能得以保护,所谓“全保护如无保护”。对于反对诸说,注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并坚持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但是这会引导公司只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所以如何平衡公司法中各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应该成为我国公司立法中基本考虑的问题。
二、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
协调作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价值取向
(一)利益平衡理念的法律意义
“平衡”一词,从语言学的角度审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指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相等或相抵;其二、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一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使物体成相对的静止状态。[11]对于第二种含义一般在物理意义上使用,本文主要是指第一种的含义。任何事物都始终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之中,因而公司各种利益的完全平衡乃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平衡与不平衡的交织循环才是其正常的状态,追求一劳永逸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必须随着公司发展形势及其利益格局的变化不断对各项制度规范进行调整。
(二)确立公司平衡理念的基础
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必将日趋活跃。因此从总体上看,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和公司利害关系人都能在公司制度中找到共同语言。在众多利益主体共同存在的大社会中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平衡尤显重要。
同时,考察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时更应该考虑公司价值的来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价值来源一般有三个方面:劳动价值理论、资本价值理论和客户价值理论。这三种理论并不是否定的关系,而是三者同时存在、同时实现,只是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企业的不同组织类型中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不同而已。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主要以企业的制造人员也就是狭义的劳动工人为主;资本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为资本,分为有形资本、无形资本、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生态资本,因此各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承担自己责任的对象;而客户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客户决定的。[12]所以,在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工人,即雇员(劳动价值的创造者)、股东(资本的所有者)、客户(客户价值的创造者)的利益理应在公司的考虑之内。
(三)我国在平衡各利益主体时应注意协调的关系
1、公司经营目标和公司价值理念的关系。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基本目标是营利,利润最大化是其制订经营策略的核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赢利,就可能严重地损害部分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发达、商业不繁荣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放弃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则不仅使企业的发展失去方向,同时也会损害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因此我国公司在目前应该确定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他利益主体的目标隶属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要注意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公司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矛盾的。
2、公司社会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平衡。公司早期立法上浓郁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对公司的认识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是股东利益共同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了公司的唯一目的。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于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代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救世主”理念想混同。
3、公司发展的局部和整体平衡。公司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维系的。公司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都具有一致性:公司的繁荣发展,往往也会为公司中有关的个体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实惠。但是,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公司长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个体短期利益、公司整体利益与个体特殊利益的冲突。所以我国在公司立法中应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使公司局部与整体发展相协调。
4、内部和外部正义实现平衡。近现代法律日益由单纯强调作为主体之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自由向重视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公司法也必须在注重调整内部利益的同时,将规范的触角延伸至公司外部,在公司与社会之间寻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如何审慎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公司履行必要、适当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又使公司永葆活力和创造力,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立法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四)公司利益平衡的具体表现
1、公司内部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内部存在多种利益主体,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应该是我国公司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第一,要平衡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关系。公司法应该赋予公司股东间接管理公司和损害救济权;第二,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赋予小股东的损害救济权、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限制,并改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对大股东进行有效监控;第三,公司与董事责任的平衡。关于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为了规范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一方面对董事所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则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作了具体规范,同时还在法律中以禁止性条款的方式为董事设定了多项义务。[13]我国在修改和完善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吸收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董事责任做到规制适度。
2、公司外部利益的平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平衡公司与外界的利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第一,公司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最大化企业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与以最大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为关注点的企业社会责任,乃是完全可以共存于同一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中的”。[14]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司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确定一个适宜的度。在我国完善和修改公司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忽视和回避公司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则必须依法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不可任由政府随意解释社会责任的范围,以防止公司因负担过重而丧失经营和创新的能力;第二,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以强行性规范和私法自治为特征的公司法往往不给予太多的关注。但也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法也涉及公司与债权人关系的问题。公司法在完善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也应该关注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三、公司社会责任当代发展的佐证:SA8000标准
(一)SA8000简介
SA8000是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简称,即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制定SA8000标准的想法源自SGS Yar sley ICS和国际商业机构社会审核部主管人之间的一次谈话。双方共同认为社会审核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不断扩展,有必要对社会道德责任进行审核,在工商界也应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订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或规范,并开展审核认证活动。他们当时协商制定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SGS积极支持并赞助制定这一标准。1996年6月,SGS的董事Jim Keegan主持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意义的首次会议,来自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制订一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CEP)作为一家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1997年初经济优先权委员会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CE2PAA),由CEPAA负责制定该标准,并根据ISO指南62(质量体系评估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2001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EPAA)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简称SAI)。SAI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由来自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SAI在纽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就提出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年10月公开发布。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社会责任守则。
(二)SA8000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1、有关核心劳工标准:(1)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2)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3)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4)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5)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2、工时与工资:(1)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应有一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2)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3、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4。管理系统: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三)SA8000标准在我国的实践
关于SA8000认证标准,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看法。道德宣传者们认为这一标准的出台是管理主义的体现;一些非政府组织(如N GO)也重申了这一论点,他们认为SA8000的制定,正迎合了组织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具有传统观念的审核员则认为该标准偏离了社会核心问题,实际上只是针对社会的表面现象而提出的。笔者以为SA8000标准突破了企业传统守则,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进行了指标化,把社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纳入到了公司责任的视野,即把属于精神层面的道德指标化。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一种制约。它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15]而我们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理论中也能看出企业在法规基础的推动下从事企业活动既有利于企业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益。[16]但如今我国企业是不是心甘情愿地推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呢?我们先看一下目前我国已经获得SA8000标准认证企业的分布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截至2002年8月26日,我国共有34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贸易较发达的省份,其中广东最多,有21家,占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总量的61.8%;香港、澳门和山东各有3家,分别占8.8%;此外上海和福州各有一家,还有两家企业地址不详。从获证企业的行业分布看,玩具行业最多,有11家企业,占总量的32.4%;其次是服装行业,9家企业,占总量的26.5%;珠宝、钟表行业有3家,占总量的8.8%;各种箱包、家用器皿、纺织品和房地产行业各有2家;电子、鞋类和包装行业分别有1家企业(见表1)。获证企业多以生产型企业为主,除两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房地产公司和一家专业贸易公司外,其它33家企业都是以生产和销售为主业务。根据最新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有42家企业已经获得该标准的认证,但这些企业都不是自发进行认证而是在外国企业的推动下进行的。[17]这说明我国企业在认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层次上还停留在传统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之上,在企业文化认同方面并没有真正同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步调一致。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速度的加快以及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当中的不断渗透,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进一步开放和我国企业对世界经济不断参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随之突出出来。目前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欧美国家对我国企业实行的贸易壁垒,但笔者以为与其理解成对我国企业的贸易壁垒,不如说是公司社会责任在当代社会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同并得到积极的参与。近日,国内一著名媒体提出了“企业公民”的倡议书。[18]因此,公司应该重新定义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四)中国企业SA8000标准应对
目前,SA8000标准重点推行的领域分布在零售业、跨国制造企业的采购商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供应商几个主要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力众多,目前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也多以成本优势才得以在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一席之地。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是低端劳动力供过于求,企业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现象严重并且缺乏双赢的科学发展观,不能认识到SA8000认证的重要性,社会也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监督管理体系。[19]因此,如果立即采用SA8000标准,效果有可能适得其反。经济学家指出,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健全的财富伦理与市场伦理的基础上,才有坚实的根基,所以中国企业在面对SA8000咄咄逼人的形势下应采取必要的应对策略,笔者以为企业积极行为和政府消极行为的结合或许是目前我国企业较好的选择:
1、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观念的认同。企业是如今社会最具影响力的因子,而目前我国企业经营者仍然固守利润最大化的理念,反映在经营中就是以利润为中心。而过去20年,全球经济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市场机制无远弗届的魔力作用下,人类从以国家为本,以资源为导向的工业经济,迈向知识密集、网络型的全球经济。在工业经济为导向的社会中,人们通常认为追求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是彼消此长的“零和博弈”。但在知识经济更加追求以人为本的理念中这种简单的两分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所以只有建立在关注经济利益、员工利益、社会利益的动态平衡的基础上,以双赢作为企业的修正目标,才能真正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先机。与之相适应“,企业公民”的提出也要求企业发展与人的发展高度统一起来,与自然和社会的环境发展和谐起来。同时,SA8000标准在某些方面还没有我国法律规定严格,[20]但实践中许多企业置法律于不顾,因此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也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
2、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从1999年美国推出“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到2001年英国的Foot sie for Good等社会责任股票指数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企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任的程度,我们可以看出英、美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评价有了自己的标准。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规定,因此转变政府观念是推行SA8000标准的强有力的保障。政府应以人为本,把SA8000融入中国劳资关系调节体系,严格执法,及时修改我国法律使之与国际接轨,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制度层面上加以约束。
总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际间经济合作已是大势所趋。
对中国企业而言,融入世界经济舞台必须对自己的经营理念进行修正,作为宏观调整的公司法在计划经济下的价值取向也必须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做出必要的调整,重新定位自己的价值取向:即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权衡原则,根据利益平衡理念分析各个主体的基本需求,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促进公司内外部的协调发展,保证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注释:[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
[2]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J]。
[3]方流芳。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J]。?id=813。
[4]林安生。公司的社会责任[J]。Dtl.asp?1787||all。
[5]刘俊海。公司法中修改的重大问题[J]。?319|%D7%A8%CC%E2%BE%AB%DC%F6|all。
[6]林安生。公司的社会责任[J]。Dtl.asp?1787||all。
[7]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J]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3)。
[8]薛无崖。公司社会责任的咒语[J]中国科技财富。2004(1)。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44-547。
[10]薛无崖。公司社会责任的咒语[J]中国科技财富。2004(1)。
[1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所编。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880)。
[12]李海舰,冯丽。企业价值来源及其理论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4(3)。
[13]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
[1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6)。
[15]赵春福。直面SA8000,努力提升企业道德指数[J]。中外企业文化2004(9)。
[16]唐更华,王学力。企业慈善行为策略研究新进展[J]。管理评论2004(9)。
[17]姜启军,贺卫。SA8000认证与中国企业发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4(10)。
[18]企业,你的姓氏是公民[N]南方周末,2004-10-21。
[19]姜启军,贺卫。SA8000认证与中国企业发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4(10)。
[20]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而SA8000标准的规定是48小时,也就是说企业只要符合了劳动法的要求,通过SA8000的认证就基本不会有问题。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总第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