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应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提交: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担保资格证明及担保能力证明;
2、债权文书所附的担保文书文本;
(三)债权文书正在履行中的还应提交:
1、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文本: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是: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