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关键词:证券投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国际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内容提要:机构投资者是近几年来中国证券投资领域逐渐引起重视的投资主体。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对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对比,揭示了我国证券投资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但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在针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法治构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机构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意义上的非个人化投资行为的、职业化、社会化的团体或机构,它包括用自有资金直接或借助各种金融工具间接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非个人化机构。[1]

  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在证券承购和证券经纪中都占有较大份额,为证券市场的扩容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实行投资组合管理,并且以长线投资为主,有助于抑制投机行为的过多发生,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机构投资者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培育与完善就显得日益重要,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改革和进步,而且有助于深化企业制度改革,有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2]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当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发展机构投资者能够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社会对证券的需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受其精力、时间、知识的限制,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场所付出的成本很大;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入的资金满足不了我国资本市场迅速扩容的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专业化的服务,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使用,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为广大个人投资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⒉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于稳定股价,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发展意义重大。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以获得短期交易收入为主,不注重长期效益,并且现阶段的中国股民总体来说还缺乏投资操作知识,其投资的投机成份很大。机构投资者恰好能克服这种弊端,机构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收益,拥有众多的专业人士,以及广泛的业务联系和全面的市场信息,并注重对公司股票内在价值和财务状况的分析研究,因此能够合理地利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⒊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机构投资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并对其拥有的资产实行风险分散的投资组合管理,这必将会推动金融服务创新,金融品种创新和市场交易方式的创新。同时,发展机构投资者还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的完善监督体系。

  (二)机构投资者角色定位与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

  机构投资者的兴起,打破了传统上个人股东高度分散的状况,开始逐渐淡化股东群体的传统形象,不乏有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影响公司决策,使股东有了从“消极股东”向“积极股东”转化的动态,从而引发了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思考与实践。[3]目前,建立机构投资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潜在条件已经成熟。首先,随着我国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资产额增加很快,由此会形成对证券的极大需求;其次,各种投资基金发展已初俱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带来人均收人的增加,私人储蓄额会持续增加,会有更多的资金通过这些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再次,各类企业法人为了巩固竞争地位和开展业务往来,也会投资于股权证券;最后,随着经济改革实践的发展,中国的证券投资业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长,这一大批高层次的专业人士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着重发展以下三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一是大力培育投资基金等新型的机构投资者;二是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定监管条件下投资于资本市场;三是发展企业间相互持股,即法人持股。[4]对于前两者,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在政策上持积极态度,制定了大量配套规定。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相对,合理规制,允许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以引入国际资本并带动我们整体机构投资水平的提高,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入制度现状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息、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直接流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QFII制度1990年发源于台湾,[5]其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整体规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最大同时也是最有活力的证券市场之一。应该说,现在引入QFII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比重远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从这个角度来看,引入QFII相当迫切。引进QFII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在资本市场的重大举措,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又一表现。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在我国的施行特点

  建立QFII制度,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外资进入后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产生的冲击。因此,对于这项制度创新,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出于收益和风险的考虑,往往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吸引长期投资的外资机构,特别是在初期;第二,对外资总规模、外资个股持仓比例有限制;第三,对资金进出境、兑换、货币市场投资比例有严格的规定;第四,把外资行业投资限制扩展到股市、债券市场,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限制较严格。[6]

  笔者认为,在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要本着互惠的原则选择有一定信誉和实力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在资本项目下设立专门的QFII帐户,并为每一个通过QFII资格认定的境外机构投资人建立分帐户,该帐户资金流程处在外汇管理局的监控之下。二要加强进出入资金的管理。鉴于证券资本的流动性特征,要求QFII在通过审批一定时间以内,将资金汇入中国,并对资金的运用及汇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三要对QFII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进行限制。汇入资金在转化为人民币以后,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一级和二级市场。要适当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如金融业、电信业等,定期检讨开放效果,密切注意对外汇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投资额度方面,根据证券市场流通市值规模而确定外资进入规模。这一阶段结束后,才可以逐步放松QFII的准入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资本流动的自由化。

  对比现实法律规定,QFII制度初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以列举的方式对QFII的资格进行严格界定,维护市场稳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结合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时期,《办法》中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这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办法》要求所有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均不小于100亿美元,经营时间除基金管理机构是5年以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来,要满足中国QFII资格审查条件的,一般而言都是经营时间很长、运作规范、管理资产经验丰富的境外机构。

  ⒉鼓励稳健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吸引长期投资。将吸引外资的中长期投资放在突出位置。《办法》第十一条中特别指出:符合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它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这充分表明了管理层希望能够吸引境外机构进行中长期投资,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

  ⒊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投资对象和持股比例与国内的基金近乎同享国民待遇,但范围有区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内市场上挂牌交易的A股和债券,这与国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是相同的。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20%,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上没有限制。当然,《办法》也为动态管理留有余地,特别补充说“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至于行业限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这就表明包括石化、电子、汽车、交通运输等主导产业,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资但入世后大幅开放的行业包括医药、零售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将成为QFII关注的热点。

  ⒋对合格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对于资金的流向控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7]目前我国对资本出入采取的是强制方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而其他投资者不得少于三个月。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与中国证券市场资本流出制度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被市场称作“QDII开闸”的人民银行行“五号公告”发布,开放资本账户的三点重大新政策出台:第一,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第三,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利率、汇率、资本帐户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且这种制度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下去,在这种管制框架下,短期内难以实现人民币资本帐户下的自由兑换,居民自然被禁止买卖境外股票,但随着国内居民调整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和对外投资的欲望不断增强,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符合货币管制原则,又能疏通国内居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渠道的机制,QDII机制便可达至这一要求。QDII目前情况下推出,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国高速增长的外汇储备,这几项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汇资金流向个人或者投资机构手中,也暗合了吴晓灵行长“藏汇于民”的政策意图。在推出QDII以后,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状况,而金融机构和个人也获得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央行称,上述政策措施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分项组织实施,目前政策下,基金QDII需通过证监会和外管局审批,而保险公司、银行业QDII也需由各自监管机构审批。业内人士预计此次开放首先将允许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之后是证券组合,最后才是金融衍生产品。[8]

  (二)在中国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立法步骤分析

  中国过去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所以我们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这次在有序引导流出方面的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但不能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这仍然是一个有序的、渐进的过程。[9]从此次我国人民银行“五号公告”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活动规制也体现了极为谨慎的特点:

  ⒈银行投资“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的转移。根据五号公告内容,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交给境内银行,由境内银行统一购汇投资于海外,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内时,再度结汇成人民币。国内投资者可以将外汇资产交给境内商业银行,通过委托理财方式直接投资境外。对于银行而言,新的外汇代客理财业务,事实上是将其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转化为中间业务。在原来的理财方式下,客户的自有外汇资金在会计核算上体现为银行的存款,形成银行的有效负债,银行可以用其发放贷款或进行海外投资,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客户的资金直接投到境外,并由第三方托管。银行和客户之间将从原来的销售关系转化为资产管理关系,银行只是中介人,收取中介费用,不再提供保底承诺。[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规定的积极跟进。海外投资是社保基金酝酿已久的战略目标。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出台不久,社保基金理事会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模式的总体框架,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据此正式启动。根据《暂行规定》,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即为其本身自有外汇。从目前理事会的现状看,在人员、经验和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还不具备海外投资的直接操作能力,因此采取委托投资的模式比较适合,这也符合国际上养老金机构的操作惯例,核心是风险监控和专业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资规划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比重要小于股票类产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资管理人,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公告,申请者主要为受托投资管理五大类投资产品,分别是全球股票积极型基金、美国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香港股票积极型基金、全球债券积极型基金和外汇现金管理。这一系列投资基准的选择体现了社保基金审慎的心态,同时也为后续法律的规定预留了很大空间。

  ⒊保险公司受到的影响相对最小。在“五号公告”之前,保险公司的自有外汇投资渠道已经部分打开。[11]目前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细则仍未出台,而人民银行的“五号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境外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换汇额度都未揭晓。在此之前,保险公司能够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备工作。所以“五号公告”对保险公司短期影响是境内潜在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中最小的。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关系

  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国曾经长期外汇短缺,所以向来是先鼓励流入,然后才是有序流出。先放开QFII有其必然性。现在中国已经告别了外汇短缺的时代,所以管理层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实行均衡管理。资金双向有序流动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资金单方向流动会导致资金高度集中,可能产生风险聚集,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在国际收支证券项下有必要建立资金双向有序流动的机制。在继续推进QFII制度、鼓励更多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同时,拓宽境内资金投资渠道,并允许部分国内资金投资国际证券市场,引导部分资金有序、合法流出,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出现大幅顺差,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加大了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机构调整外汇管理政策,改变了以往“宽进严出”的局面,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国际收支压力,在证券项下允许保险公司运用自有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债券市场,批准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目前证券项下资金单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机制的运作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其一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其二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13]其三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14]对比QDII制度,我们发现上面三个问题同样也是其关注的重点。QFII这项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只是将我国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做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即有流通股,又有非流通股;即有国有股和法人股,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权结构的资本市场中,外资如何应对,就不是一项QFII的制度所能决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后,即意味着国内投资者可参与境外有价证券的投资,尤其是香港股票的买卖。由于香港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国内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要廉价的多,因此,QFII与QDII这两项制度安排哪一个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其实质更是决定了资金最终的流动方向。QDII的推出,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融合的大趋势更进了一步,这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估值标准产生重大影响。与国际市场的比较将成为投资者重要决策依据。如果说此前是QFII将国际投资理念带入了中国的话,那么QDII将促使这种理念进一步深化。

  四、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机构投资者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一)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⒈证券市场相关法规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基础。世界上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包括针对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公司等法律和各阶段配套法律条款组成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是长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颁布的,已有的《公司法》以及与证券相关的管理条例,有些内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已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现实。这种法律制定、实施的低效性势必影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15]

  ⒉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⒊证券监督法律制度、监管方式和监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程度越深,所面临的风险越大,客观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与之相匹配。在WTO的相关条款中强调的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即要求信息披露,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我国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另外,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导致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下降,增加了国内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立法的步骤

  关于证券投资的法规一般分三个层次:一是立法机构制定的证券法律;二是证券主管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定;三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则。这三个层次的法规形成一个健全的证券法规体系,全国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是规范化,否则,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就无从谈起。[16]其中,前两者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各种层次的证券投资法律制度比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制定的规则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与持久性。我国利用国际证券投资按照先境外后境内、先债券后股票的顺序发展,立法步骤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步,证券市场开放初期,利用国际证券投资应该仍然以境外发行股票和债券为主,允许外资间接进入A股证券市场,同时逐步将B股市场国际化,并为与A股合并做准备。由于受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和监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开放A股市场的风险较大,而境外发行股票不仅有利于国内企业扩展融资空间,而且有利于企业熟悉国际资本市场规则,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化企业管理和经营。另外,由于目前在国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所需的资金,基本上都是依靠国内总公司的汇款或从设在当地的中国金融机构贷款。如果能够确立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就可以减少对总公司和中国金融机构的依赖,取得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发行当地货币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避免产生货币错配和汇率风险。在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国外资本主要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方式投资国内证券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要逐步放宽QFII机构的限制条件,但根据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核定每个机构允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不超过总市值的一定比例,同时规定每个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并严格限制其对敏感部门的投资。

  第二步,证券市场开放逐渐成熟后,通过证券投资机构进行二级市场的间接投资应成为主要的投资模式,并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允许外资以投资于基金、组建合资合作基金、组建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购买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权等形式间接投资于A股市场,将获得的股息和红利汇出。允许境外共同基金直接进入股市,并由外汇管理局监督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在国内金融体系比较完善、宏观经济比较稳定和监管能力有所增强的条件下,逐步开始尝试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存托凭证直接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可以选择香港证券交易所作为试点。随着国内A股市场结构性矛盾逐步得到解决,A股市场逐步开始国际化运作,规范上市主体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券商操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与B股合并。

  注释:作者简介:董玉鹏(1980—),男,山东枣庄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1]谢恒,马伯东。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与我国机构投资的发展[J]。改革与发展,2002,(5)。

  [2]贾晓梅。机构投资者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7,(10)。

  [3]梁平,段保乾。机构投资者法律角色分析[J]。经济师,2003,(11)。

  [4]罗士喜,曹付。机构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发展[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5]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对外资开放始于1967年5月“行政院”发布的《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实施办法》,但直到1982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外资投资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整体管理规范及架构才最终确定。参见李锐。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台湾与内地制度之比较[J]。武汉金融,2003,(3)。

  [6]谢华。QFII: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制度创新与发展[J]。浙江金融,2002,(12)。

  [7]许运凯。解析我国QFII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N]。上海证券报,2002-11-8。

  [8]张诚,吴敏。QDII开闸金融三领域暗合“藏汇于民”政策[N]。新京报,2006-4-17。

  [9]在“五号公告”发布之前,合格的商业银行已经可以运用自有外汇到境外投资;2003年8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外汇理财产品。2004年、2005年,银监会相继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银行自此大量推出各种外汇理财产品,供持有外汇的客户选择。目前国内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其实质是银行设计结构性存款产品并销售给客户,由于性质属于存款,必须承诺一定的固定回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此次开放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后,银行即可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资产管理人只收取管理佣金,按照客户的需求设计产品,不提供固定回报承诺,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完全由客户自己承担。保险资金投资范围,近年在持续扩展之中。2004年中获批投资基金,其后又放开间接进入股市;2005年还批准了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2004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2005年,又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可适量投资红筹股。

  [10]比较典型的是光大银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计划:投资人在光大银行开立人民币和美元两个帐户,以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联接,产品到期时,光大银行返还投资者人民币本金,并以美元支付投资人投资收益,光大银行保证投资人的本金不受损失。

  [11]早在2005年初,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就获得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可以开展境外资金运用,同时获得了17.5亿美元的对外投资付汇额度。2005年6月,保监会批准平安可以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的股票。2005年年中中国建设银行香港上市之际,保监会又特别批准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以2.5亿美元认购建行发行的H股。目前,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极为有限:银行存款为5241亿元,占总资产的34.42%;国债和证券基金投资分别为3588亿元和1099亿元,资产比重为23.57%和7.22%。这说明境外投资的内在需求是非常强烈的。

  [12]邹林,周永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现状及其改进[J]。中国金融,2005,(9)。

  [13]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14]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进入境内市场的最高资金额度和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投资数额。二是合格机构投资于单个股票的最高比例。参见许运凯。解析我国QFII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N]。上海证券报,2002-11-8。

  [15]戴卓。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财贸研究,2002,(1)。

  [16]陆泽峰。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对策[J],浙江大学学报,1996,(3)。

  董玉鹏·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