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的特点

  那么,《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哪些特点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人格权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

  《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是民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它写的是全部的内容。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使用了极其简单的方法来规定了这个法律。这几天,台湾大学的王泽鉴老师一直在我们学校访问,他的关于人格权的一些研究和主张,大家可能都听到了。应该说,王泽鉴老师对人格权的那些看法和我们的看法基本上是相同的,很多观点也都是一致的,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英雄所见略同”。(笑)本月22号下午在人格权法的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的尹田教授率先发言,尹田教授认为,人格权不应该是一个民法的权利,应该是个宪法的权利,这样就会使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完善。这个观点我们都进行过批评,认为他的这个主张是不对的!王泽鉴老师对此问题特别有研究,王泽鉴老师接着就发言,说明了人格权法是宪法权利,但更是民法权利。民法权利规定在民法当中,就会更好保护,避免了引用宪法保护人格权的难处。这样,就把我们要说的话全部都给说出来了,并且还指出尹田老师的主张值得斟酌!(笑)

  为什么我在这个地方要提到王泽鉴老师呢?因为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王泽鉴老师有个评论,他说:“中共的《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其实王泽鉴老师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确确实实大陆有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了,这是非常好的;另外一层含义是,《民法通则》只规定民事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光规定民事权利了,这些民事权利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进行保护并没有规定。因此,说《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宣言,这其中有表扬,其实也有批评。对民事权利仅仅作了宣言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是什么,这样的权利也不大好用。

  《民法通则》第五章把全部的权利规定了一遍,分为四节,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部分讲的是物权;第二部分讲的是债权;第三部分讲的是知识产权;第四部分讲的是人身权,也就是人格权。在“民事权利”这一部分当中,应该说它是民法典分则的缩影。我们在1986年的时候没有办法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主要是分则制定不出来,在《民法通则》当中,总则的主要内容已经规定了,第五章实际上是对于分则的内容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它把人格权不仅仅第一次提出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还把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这些基本权利是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去规定的,它也占了独立的一节。应该说,这个规定在全世界都是少见的,是极为先进的立法。这样,从《民法通则》的体例上看,人格权的体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是单独成为一个部分的,是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处于一个同等的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