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是: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