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别,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主要在于:

  1、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分别的适用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即: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宜另行规定,具体应包括这样几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四)罪该逮捕但证据不充足的;

  (五)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也有联系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不一样,两种措施执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两者的最长期限不一样。取保候审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监视居的期限应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