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在全市率先启动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不仅对案件处理期限由原来的60日缩减至45日,同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颠覆了以往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审理模式。为了扎实推进《调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增加雇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增加仲裁庭数量优化仲裁庭配置、创新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学习研判提高问题处理能力等一系列“优化措施”,确保《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在新法规定的时效内结案,并在全市率先启动了“一裁终局”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劳动者的广泛好评。一是简化了案件审理程序。通过“一裁终局”模式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立即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维权期限由过去“一裁两审”的11个月缩减至45天,提高了争议处理效率,快速有效实现劳动者诉求,大大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二是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由于审级的减少,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误工费用等维权成本都相应降低,同时也有利于使劳动者快速脱离以往劳动争议的负累寻找新的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预期收入的损失。三是遏制用人单位从事违法行为。以往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一裁两审”审期过长迫使劳动者不愿维权的心理优势,从事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裁终局加速了劳动者的维权进程,使用人单位丧失了“拖而不决”的心理优势,对减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