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要的材料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双方送达回执复印件。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之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话,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仲裁法有关司法解释中了解到,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