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有: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准则有:

  1、合法性准则;

  2、必要性准则;

  3、适当性准则;

  4、改变性准则。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