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变通是怎么回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变通在刑事领域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2、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