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赃款已经用于还债怎么追回

  1、赃款已经用于还债如果对方属于善意取得的,不会被追回。

  2、如果对方恶意取得,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会被追回: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赃款追缴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虽然说行为人对贪污受贿所得赃款的处分情况,实际用途并不能改变贪污受贿犯罪的性质,但它又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量刑情节,因为它毕竟反映了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同时也反映了行为人一定的犯罪动机。对于贪污受贿行为,达到犯罪目的后,对犯罪所得赃款的处分情况就有所不同,如出于家境贫困而进行贪污公款的行为人可能将赃款用于改善家庭生活,而出于贪图享受而进行贪污受贿的行为人就可能会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甚至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将赃款用于本单位业务开支或公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动机或许前后发生了转化。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影响量刑。贪污受贿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并不是贪污受贿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内容,不影响贪污受贿的定性,但可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