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一)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四)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二)适用效果。

  (三)恢复审理上。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