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是: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4.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一般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案件的审理。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