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仓储合同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却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二、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是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

  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常见计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四、仓储合同纠纷上诉时效起算时点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