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请除仲裁员以外的他人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