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化解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07年12月13日,李沧区法律援助“12348”协调指挥中心接待了12名情绪激动的上访职工,要求区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经接待律师了解,12名职工系青岛某蔬菜副食品公司职工,2007年10月,公司通知他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让他们到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后果自负。对此,他们认为公司不应单方解除合同,虽与公司多次交涉但无果,因此进行上访。为避免上访职工情绪进一步激化,尽快解决纠纷,援助中心迅速启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指派律师专门办理此案。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公司进行沟通,到区劳动局了解12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援助律师发现12名职工中,陈某等8人由于在1999年已经办理了失业手续,根据《劳动法》及青岛市的相关规定,失业前后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陈某等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张某等4人初次就业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外,在调查案情中,援助律师还了解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难以再安排职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坚持续订合同不现实。鉴于案情的复杂性,援助中心专门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确定了办案思路和措施。
为做好上访职工的稳定工作,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发,引发继续上访,援助律师主动与12名职工进行沟通,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要求,帮助他们客观分析所在公司的现状,从法律角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商讨,并提出争取相应经济补偿的解决方案。经过多次调解,12名职工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同意与公司协商解决。在掌握了职工真实想法后,援助律师立即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与他们所在公司展开协商,最终,公司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统一给予12名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就在案情有了很大转机的时候,双方又在补偿数额上产生较大分歧,公司只同意给每个职工12000元,陈某等8名职工认为太少而坚决不同意,而张某等4名职工则表示他们应当得到比陈某等人更多的补偿,使案情再次陷入僵局。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而且上访职工的意见出现不统一的情况,援助中心再次对案情进行了集体分析研究,提出了将整个问题化整为零、分批解决的调解方案。援助律师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首先将陈某等8名职工作为第一批解决对象,与公司展开了调解,耐心讲解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反复协商,公司终于答应将补偿提高到每人20000元,对此,陈某等8名职工表示愿意接受。之后,援助律师又就另外4名职工的问题与双方进行进一步的调解,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张某等4名职工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如公司与他们解除合同,应当提高补偿标准,经援助律师的细心讲解和公司的利弊权衡,双方最终同意了每人30000元的补偿金额。援助律师主持双方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公司向陈12名职工支付补偿金同时,各职工也做出书面保证,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上访。至此,12名职工因劳动纠纷引起的上访案,在援助中心的细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二、以案析理
一是要注重以人为本,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门制度,是党和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这就要求援助律师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办理涉法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和纠纷。
二是要注重高效办案,及时化解矛盾。援助律师在办案中要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两周时间调除了12名职工的上访案,不仅及时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地解决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达到了及时息诉罢访的效果。
三是要注重研究新问题,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坚持以发展的观点和思路,解决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促进办案能力、办案效果的提高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都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案中,李沧区法律援助中心坚持集体研究制度,认真研究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法,不仅有效提高了援助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也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