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个人独资还是一人公司进行投资
选择个人独资还是一人公司进行投资
一人公司已经尘皑落定,大有燎原之势,而以其极其相似的个人独资企业也方兴未艾,对于一个小投资者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选择一个合适的投资方式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极其相似的部分,犹如同父异母的兄弟一争高下,各有利弊。让投资者想破了脑袋,难于舍取。首先分析一下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点和各自的利弊。
一,设立主体的范围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在设立的主体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二,对资金要求的不同。
一人公司有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颤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对这方面没有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要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投资数额由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登记,而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另外一个对公司的出资的限制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贷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在法律上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行动起来比较方便。
三,风险和利润的差异。
所谓的风险就是一旦发生破产等情况,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的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认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法同时又规定股东个人责任。如果债权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证明一人股东利用公司采用了欺诈、侵吞公司资产、制造公司破产假象等手段,损害了自己利益,那么允许该债权人对一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一旦这些理由查证属实,则一人股东个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风险只是相对较低一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由于我国政策是无限责任原则,所以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