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增加了两项从重处罚情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此外,还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放宽到“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可以,你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又可以直接向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治安处罚的撤销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撤销,二是依法撤销。
1、依职权撤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撤销。
2、依法撤销包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