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一、事项名称: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