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