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新虚假诉讼司法解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日前最高法和最高检又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解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家、集体、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处理在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执行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涉及虚假诉讼的具体行为,这里就不再叙述。

  现在小编讲一下一些关于虚假诉讼常识性的法律问题:

  (一)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件;

  (二)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

  (三)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必须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四)虚假诉讼案件中捏造事实的含义: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来存在民事纠纷,只是在对某些细节上比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该罪;

  (五)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只能是民事诉讼;

  (六)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被骗取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商事虚假诉讼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进行量罪处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