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曾某诉广州市集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江西人李某自办了广州市集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07年4月,李某突然收到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称集品公司曾不当解聘员工曾某,故现曾某诉请法院判令集品公司支付其2006年5月1日至9月31日工资22500元,用工押金1000元,加班工资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合计38500元。

  李某觉得很冤,曾某不过是一普通农民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也就是2006年5月1日至9月31日共4个月,如今却被起诉要求支付工资等38500元,差不多是以每月10000元聘请一个农民工。李某经人介绍向康一丰律师咨询,康一丰律师详细询问了案情。原来李某与曾某是老乡,2006年5月,曾某向李某提出橡树园小区有很多新房销售,新业主都要进行装修,有一定的市场,建议李某以集品公司名义在橡树园办一个装修业务工作站,工作站的租金、工具、广告和办公设备等均由集品公司投资,曾某做工作站经营,负责开拓装修业务及完成装修施工等工作,李某的集品公司与曾某约定工作站利润双方五五分成,但未签订合作协议。后工作站经营没有起色,甚至小幅亏损,而李某与曾某在合作中产生了一些争议,至2006年9月双方不欢而散,李某当时以为该事就此了结了。直到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时,李某还没搞明白双方本是合作关系,曾某凭什么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他,双方经营亏损,曾某还可要求集品公司支付其38500元。经康一丰律师查阅法院送达的证据资料才明白,原来2006年7月8日集品公司为曾某出具了一张《证明书》称:兹证明我公司工程经理曾某从2006年5月1日起在我公司月薪为4500元整。曾某正是凭这一纸证明书向法院起诉的(另还附有几份员工和客户的证人证言)。经康一丰律师询问,原来2006年7月8日曾某找到李某的妻子(集品公司的财务)称他要回老家按揭一套房子,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需要他提供一份工作和工资证明,因此,请李某的妻子以集品公司名义出具一份内容如上的《证明书》。李某的妻子见曾某是老乡,现又确实在集品公司工作,他提的要求听起来也有头有理,于是就答应了曾某的请求,为曾某出具了前述《证明书》。

  李某心想如今曾某拿着这份《证明书》向法院起诉,自己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自己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集品公司与曾某是合作经营橡树园工作站,即无法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又无证据否认曾某在集品公司橡树园工作站工作的事实,即不能否认曾某所主张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以为该案输晒了。康一丰律师再三要求李某和李某的妻子想想有什么证据和情况没有想起来,李某妻子突然想起曾某要求她出具前述《证明书》时,她曾要曾某写下一份“协议”,而后在李某妻子的记事本上找到了这一页“协议”“7月8日曾某在本公司开书面证明书在前在后都是无效。证明人:曾某”。

  在这关键时候,李某妻子要求曾某写下的这份“协议”改变了这个案件的局面。2007年5月15日,曾某诉集品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曾某面对自己写下的“协议”矢口否认,但法官要求做笔迹鉴定时,曾某又拒不同意鉴定。同时,根据康一丰律师的意见,集品公司寻找了解案情的一些证人出庭证明曾某与集品公司实际是合作经营橡树园工作站,并非集品公司聘请的员工。

  一个月后,曾某自认为诉请错误,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康一丰律师指出:该案中,集品公司出于人之常情为曾某出具证明书,反而被曾某利用,这一教训值得各企业经营者引以为鉴。同时,即使看起来是“输晒了”“冤死了”的案件,只要您站在正义的一边,只要您无愧于事实,总能找到珠丝马迹让您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