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于债权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

  债权,是指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按传统债权理论它包括契约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制约,以实现经济关系的确定化。

  但是,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发生的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等投资关系所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有二:

  一是此种关系具有恒久性;

  二是为建立信用观念之需,不宜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此关系存在,此请求权就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已罹时效时消灭的不是债权本身(原权)而是其救济权,即公力救济的权利。有人认为,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诉讼时效目的原则上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使权利人因此取得权利或受益,若适用诉讼时效则无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接受的法律规定。

  该观点混淆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已罹时效的法律效果概念。前者指因何种权利怠于行使应罹于时效,外延要宽泛:后者限于罹于诉讼时效消灭何种权利,外延较窄,仅限于公力救济权利,即我们常说的胜诉权。正是因为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才使债权由正常状态(受公力救济状态)转化为自然状态(不受公力救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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