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否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如果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提起损害赔偿,也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生效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①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当事人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离婚时,对婚内赔偿不适用。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不得另行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