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待完善

  第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过错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同居等行为时才能主张,很多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应该只适用于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形,应当有所扩大,更加全面的保护受害一方的婚姻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成员的权利。对于法条的限定列举之外,可能还存在着许多的一方侵害另一方配偶权的行为,我们没有想象到和列举到的形式,如果任由其空白的存在,势必会造成对无过错一方权利保护的不力,使得许多违法行为反而逃脱法律的惩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的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尊严,因此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解释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弥补法律的有限列举,更加有效的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发挥法律的效能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保护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因为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当事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以离婚作为损害赔偿的前提会造成很多弊端: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有侵权的地方就必须有赔偿。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主张,难免是不全面的,当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时候,婚内的一些暴力和其它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就势必会得不到保护,使得实施不法行为的人更加的猖狂而变得为所欲为,被侵害一方的权利更加的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声张,渐渐地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并对法律的公正失去信心。长时间在婚姻中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绝望会导致他走向另一条不法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我个人认为将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