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伤害的,依法使其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制裁其侵权行为。此制度的确立,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及其对能否转化为现实的公平的担忧。但是,它所表达出来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过错受害方的深切的同情和真诚的帮助,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追求,我相信,随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日渐成熟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必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一)损害赔偿的要求过高,只能是配偶一方无过错才能提出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但是对“无过错”并没有具体的解释,这就造成人们对“无过错”进行“绝对无过错”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相处时间长且关系比较复杂,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是双方均有过错,只不过过错的轻重程度有所差异,如果只能是无过错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可能更大,因此我觉得这里的过错应该是相对的,而非是绝对的无过错。

  (二)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无过错方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就必须举证对方存在法定的赔偿是有,如果是证明家庭暴力,无过错方不仅要证明自己的伤势状况还要证明是对方造成的且自己没有过错,而家庭暴力往往只有夫妻双方在场,这就成为了一对一的证据,法院难以查证。如果是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对无过错方更具挑战性,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而同居是比较具有隐蔽性的尤其是对同居者的配偶,仅仅依靠无过错方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有力的证据,更不会有关键人证的存在;即使无过错方有了一些证据,而证据的合法性和采用也会受到一定的风险,一般而言,无过错方收集证据往往是靠跟踪、偷拍、录音取得的。在民事证据的采用方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而对同居的偷拍、偷录往往会侵犯对方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从而也就影响了证据的可用性和合法性。另外,对于无过错方举证要举到何种程度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明确具体规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其他不足之处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着一些不足之处,如赔偿范围、主体过窄,过错行为规定的范围小且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大,这些在上面都有所叙述,在此就不一一而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