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403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条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地点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担保法中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财产所在地;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登记,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三)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
浮动抵押权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一)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欲取得对抗效力,须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抵押财产,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完成了交付,就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而且,债务人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浮动担保权。
(二)浮动担保权的内容。
担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公司仍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受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影响;
2、公司有权为继续经营目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如设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
3、公司有权自由处分担保财产,而不必事先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其主要义务有:
1、妥善保管、合理经营公司所有的财产;
2、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及利息;
4、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担保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在某些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
担保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有权根据约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使用贷款的情况;
2、按期收回贷款及利息;
3、当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或有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的情形时,有权行使担保权。其义务主要是按约定提供贷款。
(三)浮动担保权的登记。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浮动担保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效。在英国,设立有专司公司登记的注册官。依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认为形式合适的登记册,来登记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进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在设立浮动担保权时公司必须把签署的债务负担的特定资料连同担保文件一起交付给担保权人,由担保权人负责进行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应在产生债务负担之日起5个星期内将登记的有关资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登记。
(四)浮动担保权的无效。
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无效:
1、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
2、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
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
3、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时,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