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离婚对拆迁的影响吗

  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即使主观是为拆迁款,法律也不能否认离婚的合法性。如果一定要说这其中有什么问题,那也是政策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一些法律专家和学者在解读乱象时,也只能围绕买卖户头来谈。无论是买户头骗取国家拆迁补偿的村民,还是出售户头获得既得利益的村民,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都已经涉嫌诈骗罪。所以对这部分人的行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理,避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1、市场价补偿安置――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2、异地产权房屋安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实结算差价。

  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的基本公式: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说明:

  1)“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位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位标准计算。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指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

  3)“价格补贴”――指①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位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②评价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位标准的,按高出部分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