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事人进行合同诉讼活动有哪些?

  1、请求司法保护权

  这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表现为原告有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起诉后,又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并可以提起反诉。

  2、申请回避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理本案的某些法官回避。

  3、查阅本案材料权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查阅、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并且可以复印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对合议庭笔录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4、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但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权

  一般而言,在民事性质的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6、提出新证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7、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发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辩论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0、最后陈述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1、同意或否定调解权

  调解是我国诉讼活动中非常有特色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起到很好的定分止争、服判息诉作用,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辟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12、要求及时判决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及时审判原则,应在审期内结案,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判决。

  13、提起上诉权

  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14、申请执行权

  对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对方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权

  当事人对于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提起抗诉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16、要求司法赔偿权

  如果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使用强制措施不当,对当事人违法拘留、给当事人人身造成伤害或致使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司法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编辑推荐:

  检察官帮受害人要回债务利息

  合同违约赔偿案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