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教养通知书是什么样的

  劳教审()字第号

  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___市永川市大南村。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

  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呈报单位______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______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仍不悔改,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射毒品海洛因。______对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______吸食毒品一案进行审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告知___有申请聆询的权利,________收到聆询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聆询申请。经审理查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因吸毒被________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解除劳教后,___仍不悔改,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___时许,在永川市半边街一公厕内用针管对其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和注射器。上述事实,有______本人的供认,______的证言,有对______的尿液提取笔录、尿检报告(呈阳性)、尿检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书,有对______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纳。本委认为,______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仍不悔改,又注射毒品海洛因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劳动教养。根据《________市禁毒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______以吸毒送劳动教养两年陆个月。决定劳动教养前,______被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___市第一、二、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地址: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实践中,所谓“大中城市”被扩大为地级行政区。几乎所有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皆设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之下,分别在司法行政系统和公安系统设立劳动教养相关机构。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或司法局内设处(室、科)担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也负责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管理,包括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公安系统的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担负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如下(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暂不列于此):司法行政系统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