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过错方有重婚行为;过错方与他人同居行为;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过错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当过错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还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以及实际经济水平来判决。
(一)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尚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