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但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有: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有: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