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包括哪些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1、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度。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度。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票随人走,钱货两清。信*度高,安全可靠。使用灵活,适应性强。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期代为收款。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本票、汇票和支票在票据法上的意义都是票据,三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