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票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票据保证金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信用工具,银行一旦签发、承兑,就在法律上产生对持票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明的金钱的义务,承兑银行不能因为申请人是否在票据到期前将票面所载明的金额交存承兑的银行,而拒绝支付。这样一来,一旦承兑申请人恶意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无力清偿票款,承兑银行将形成损失。所以,银行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以避免为此造成损失。保证金的多少,一般是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来决定的,最少的要求时30%,并且要另行提供担保。但是,现在的信用环境极其恶劣,迫使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使能够提供100%的保证金,也不是谁也可以得到承兑的,起码的要求是在承兑的银行有基本账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提供100%的保证金或者全额存款质押担保,并在其授信的额度之内,才能获得。
二、票据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什么事项会导致票据保证无效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