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吗
出质人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转让;质权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
1、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形式。一般转让背书是具有完全的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的背书,它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被排斥的背书,它包括无担保背书、禁转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几种形式。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