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未上班竟仍是单位的人还要求补工资分房
19年未上班,还能在这家单位干吗?省某研究所发生了这么一起离奇的劳动争议案,最后,长沙两级法院均判决,该名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他仍然是该单位的人。只不过,判决生效后,该职工怎么去处理与“娘家”的各种关系,还得琢磨琢磨。
停薪留职19年
20年前,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转业回到省某研究所的李明(化名)选择了留职停薪。约定李每月向单位缴纳保险金,省某研究所保留李明编制,工龄连续计算,成果记入本人考核档案和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但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约定期限过后,李因故两次提出请求,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此后,所方同意其留职到1991年底。第二年,研究所函告李明,要求其继续办理留职手续或者回来上班。同年,该所又以调动通知形式将李的人事档案转交长沙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7年10月,李明向所方提出申请,要求“回来上班”,这时李明离开单位已有19年时间。但是,所方称李因违反《停薪留职合同》多月,已于1992年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李不服,于2007年10月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
两级判决确认劳动关系
李明不服仲裁,遂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他与省某研究所的劳动关系,补发有关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并分配一套单位福利房。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研究所方面不能证明对李明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已送达李明,根据相关法律,确认李明与研究所的劳动关系。但是,李提出的补发工资的要求,因其未为所方提供劳动,故不予支持,至于分房等福利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后,所方不服判决结果,被告变原告,二者再次对簿公堂。2008年年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