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合同诉讼地可以约定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合同签订地点诉讼地是签订点还是约定地点?

  有约定履行地按约定,或者按实际履行地。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常住地起诉。对于合同纠纷,在双方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对于民事行为,遵循“意定大于法定,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审级管理的规定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法院管辖。对于刘女士的问题,因为对方只在南京有办事处,而办事处一般不必登记,不是法人也不是能够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之类,所以办事的行为应视为某公司行为。所在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某公司即被告所在地高淳法院起诉;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参考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