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如何认定需要支付损害赔偿?
1、有违法的行为
(1)重婚。
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寝食一起为标准,应以婚外异性同寝的长期性、稳定性为要件,否则就与重婚相混淆。
(3)实施家庭暴力。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法定的损害结果
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导致离婚;
(2)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
(3)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损失。
3、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倘若行为人有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主观上的过错。
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